泰國雇主薪资扣缴-簡化版

泰國雇主薪资扣缴-簡化版

永輝協同-泰國文員薪資考勤作業服務泰國工廠-薪資與考勤作業服務 , 係由永輝啟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發展出來的,服務人員具備有嚴謹、仔細、守密的基因。
台灣及泰國同事協同為您服務。協助遠端控管泰國員工考勤狀況。符合勞動法規,稅務法規。遠端雲端作業,克服台籍派不出去的困難。
使用雲端薪資與考勤系統支援,提供人事基本資料維護,薪資資料維護,請假單,加班單,GPS打卡,排班,薪資計算,薪資支付,薪資查詢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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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T雇主薪资扣缴

DF (Deposit First)
聯邦稅
雇主必需向Revenue Authority註冊取得TIN(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員工必需向Revenue Authority註冊取得PIN(Pers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
雇主支付時必需扣繳,每月支付後7天內繳交給Thailand Revenue Departments

填寫Form P.N.D.I.
支付可以電子方式使用Revenue Departments Website;
即使沒有支付Income Tax,也必需申報Form P.N.D.I.
每年結束後的2月底,雇主必需匯總申報Form P.N.D.I.KOR。
雇主必需于月底前出具Withholding Tax Certificate給員工。

BNF泰國員工社會福利
DF (Deposit First)
繳交Social Security Fund給Social Security Office;
Social Security Benefits包括死亡,殘廢,傷害or生病,懷孕,老年及失業;
雇主負擔5%,員工負擔5%,最高15,000。
WCF(Worker’s Compensation Fund):雇主負擔年薪的0.2%~1%;最高基數240,000
TPF(Thai Provident Fund):員工負擔2%~15%;雇主不強制,但通常Match,最高年500,000元。
雇主需到SSO Website註冊以取得雇主SSO證號;
每個月結束後,隔月15日前必繳交並申報;表格為SOR Por Sor1~10;
WCF為每年元月底一次繳交,用Form Kor Tor 26;
2月支付差額,用Form Kor Tor 20。
TPF在支付給員工後的3個營業日繳交。
TIN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SSO No., WCF No., TPF No

泰國勞工法令

在泰國之勞工係受到1998年及2008年「勞動保護法」保護,主要保護內容如下所述。法條正本請參照泰國勞工廳網站http://www.labour.go.th/law/law.html(英文版)

(一)工作時間及節假日

對於非危險性的工作,最長工作時間是每天8小時或每週總共48小時。
有危險性的工作,每天工作時間不能超過7小時或每周工作時間共計不能超過42小時。
上述之工作超出時間,超過8小時的部分,雇主必付給雇工正常工作日計算出時薪的1.5倍以上的工資,日薪、時薪制的臨時工則以所得單位小時工資的1.5倍計算。
勞工有權享受每年不少於13天的全國性節假日,連續工作滿1年的,還可以享受至少6天的年休假。
勞工有權決定自己是否超時加班工作或在節假日工作。
女性勞工可享受90天的產假(包括節假日),但帶薪休假不超過45天。
所有勞工每天連續工作5小時後均應有至少1小時的休息時間。
雇主和雇員可根據情況需要安排每次休息時間少於1小時,但總共每天休息時間不得少於1小時。
在每周6天工作日的情況下,雇主每周必須留出至少1天的時間作為勞工的休息日。
對於超過法定或特殊法規確定的工作量或工作時間的工作,雇主必須支付超時工作補償金。
補償金的額度根據實際超出的工作量從1.5到3倍不等。最大超時工作量限於每周不多於36小時。
勞工年齡不得小於15歲,從事帶有危險性的工作不得小於18歲,並禁止超時工作,或在節假日,或在晚上10點至早上6點之間工作;懷孕的勞工亦受此項規定保護。

(二)病假

患病的勞工可享受必要的足夠的病假,但是如果勞工享受3個月的病假,則只要求雇主支付其1個月的工資。病假在3天以上者,勞工須要提供醫生證明。

(三)資遣費

工作超過120天但不足1年的雇員有權領取30天的解雇費。
對於服務時間在1至3年之間的雇員,解雇費不應少於90天的工資。
服務期在3年至6年的雇員可獲得6個月的薪水,6到10年服務期的應獲得8個月的薪水,超過10年服務期的雇員將獲得10個月的薪水。

(四)終止雇用

終止雇用的條件在保護法中也有規定,勞工協會和工會必須在勞工部登記並獲得工作執照。
最後,由勞資爭議法庭特別處理解決雇用糾紛。
如果雇用契約未明確規定聘雇期限,契約的任何一方在任何一次支付工資時,或之前都可以通知另一方終止合同,並在下一次發薪時開始生效。

(五)職工福利基金

對於那些擁有至少10名雇員,而還沒有設立職工福利基金的公司,則需要設立一個雇員福利基金,以便在雇員辭職、被解雇或在服務期間死亡時給予補償。
雇主和雇員都要求須給該基金捐款。
除了上述規定之外,另有對於女工和童工所能從事的工作採取保護限制。
確定了工資和加班以及解決勞工管理糾紛的準則。如果雇員在工作期間受傷、患病或死亡,則要求雇主對該雇員支付賠償金。
泰國法律要求雇主提供福利設施,包括醫療和衛生設施。

(六)工人賠償金

賠償法規定,雇主必須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幅度為那些因工作或在工作期間受傷、患病或死亡的雇員提供必要的撫恤(救濟)金。
撫恤金分為四項:賠償數額、醫療費、恢復就業費和安葬費。
賠償金按照法律根據情況嚴重程度和比例來進行支付。
在一般情況下,賠償數額必須每月按照雇員月薪60%的比例來支付,但每月不低於2,000銖,不超過9,000銖。支付實際和必要的的醫療費,一般情況不超過35,000銖,嚴重受傷不超過50,000銖。
必要的工作恢復就業費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准程序和幅度來支付,但不超過20,000銖。
一旦出現死亡,須支付的安葬費的最大數額需等於法律規定的最低日工資數額的100倍。

(七)社會保險金

只要公司員工人數超過10人,就必須參加社會保險(Social Security)制度,員工每人需繳納每月薪資的5%作為保險費用,由公司於發薪資時預扣,但做為計算基礎的月薪最高不得超過15,000泰銖。
僱主則需繳交與員工相同之金額,亦即社福保險費受僱人自負額及僱主提撥之比例為50%-50%,而所有的保險費必須在次月15日前提交社會福利保險機構。
受僱員工在非因工作時受傷、生病、無能力工作、或死亡時可向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補償,另在生育、兒童福利、失業、退休時亦可申請補助。
如員工在執行工作中受傷、生病、或死亡之時,「泰國工傷賠償法」(The Compensation Act)明訂僱主必須對員工予以合法之賠償;賠償種類分賠償金、醫療費用、復健費用、及喪葬費用等4個項目。
賠償內容視傷害之嚴重性不同而適用不同的法訂標準,一般賠償金為每月工資的60%,但不得低於2,000泰銖/月,最高不超過9,000泰銖/月。
醫療費用視實際支出予以賠償,但一般最多不超過35,000泰銖,嚴重個案不超過50,000泰銖。
復健費用亦視實際支出支付,但最多不超過20,000泰銖。
死亡時,需補助喪葬費用為法訂當地最低每日工資之100倍。

(八)終止雇傭

如果勞動合約沒有確定合約期限,或雇傭合約沒有指明任何時間,任何一方可以在支付工資時或之前提出終止合約,並在下個支付週期生效。
如果雇員有下列行為,雇主可以在不需要通知雇員的情況下解雇雇員,並且沒有任何遣散費:
1、蓄意犯罪或作出對雇主不誠實的行為
2、由於故意或疏忽造成雇主受到損害
3、違反雇主的工作規則,規例或合法要求並且收到書面警告(嚴重情況不需要這種警告)
4、沒有合理的理由,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
5、判定入獄服刑

倘沒有法律規定的有效理由而終止僱用,雇員有權獲得遣散費。
如果雇主搬遷至其營業地點而且影響到雇員的正常生活,雇主必須在搬遷前至少30天通知雇員,如未按規定時間通知,雇主必須支付雇員30天工資。如果雇員拒絕在新地點工作,雇員有權終止雇用合約,並有權獲得不低於規定遣散費50%的特殊遣散費。
由於工作單位,生產過程和分銷服務的精簡,引入新機械或技術等原因而減少雇員人數,雇主必須在終止雇用前60天通知勞工督察員和雇員,如未按規定時間通知,雇主必須支付雇員60天工資。
被終止雇用的雇員有權獲得規定遣散費。如果被終止雇用的雇員連續服務6年多以上,有權獲得額外特別遣散費,從第7年起每增加1年將增加相當於15天工資數額的遣散費。
特別遣散費總金額不能超過相當於1年的工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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