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一般食品進口泰國:法規、許可流程與常見問答

外國一般食品進口泰國:法規、許可流程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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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與延伸查詢

前言

將餅乾、糖果、茶、咖啡、調味料、飲料或其他食品從海外進口泰國,企業須先確認泰國的產品分類、成分與製造廠條件,再安排具資格的進口商,完成適用的產品程序、泰文標示、逐批進口申報、檢疫及通關。

本頁以從外國進口至泰國、供商業販售或營業使用的普通食品為對象,透過25則問答說明首次進口及後續銷售的主要要求。食品補充劑、藥品、草藥產品、酒類、嬰幼兒配方及特殊用途食品的專門申請,不在本文完整介紹範圍內;含肉、乳、蛋、水產或植物原料的食品,仍須另查適用的准入及檢疫條件。

內容查核日期:2026年10月4日。

核心原則:商業食品進口原則上須由取得泰國食品進口許可的進口商辦理;產品是否需要食品序號,取決於泰國法規分類。免申請食品序號,不等於免進口許可、免LPI、免食品安全要求或免標示。

本文所稱「一般食品」是方便讀者理解的普通食品範圍,並不等同於泰國法規第四類的
General
food(อาหารทั่วไป)
。例如茶、咖啡、巧克力及許多飲料,在泰國屬訂有品質或標準的食品,不能直接套用第四類的程序。

官方資料:S01、S02、S03、S05。

主要法規與主管機關

法規或制度 主要管理事項 主要主管機關
Food Act B.E.2522(1979,食品法)及衛生部食品公告 進口許可、產品分類、食品標準、標示及廣告 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Thai FDA;依管轄由府衛生辦公室辦理相關業務
食品進口許可、食品序號/虛擬號碼及 License per Invoice(LPI) 進口場所、產品資料及逐批進口管理 Thai FDA Food Division、Import and Export Inspection Division
GMP 420、特定生鮮蔬果GMP 386及製造系統證明規則 國外食品製造/包裝場所的衛生管理與證明 Thai FDA
第450號公告、營養標示及GDA公告、第447號健康宣稱公告 泰文標籤、過敏原、營養資訊、包裝正面GDA及健康宣稱 Thai FDA
Plant Quarantine Act及相關公告 植物及植物產品的來源地、檢疫與輸入條件 農業局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DOA)
Animal Epidemics Act及相關公告 動物、畜產品、來源國與工廠資格、衛生證明及檢疫 畜牧發展局 Department of Livestock Development(DLD)
水產進出口及相關漁業規定 水產動物/產品輸入許可、來源與適用檢疫 漁業局 Department of Fisheries(DOF)
海關及相關稅法 貨品分類、申報、原產地、稅費與海關放行 泰國海關及相關稅務機關
Foreign Business Act B.E.2542(1999,外國人經營法) 外資在泰國從事批發、零售等業務的資格 商業發展廳 Department of Business Development(DBD)

泰國公告常使用佛曆:例如B.E.2567、2568及2569分別對應西元2024、2025及2026年。法規應連同修正、附表及生效日期一起查核;英文說明可能較泰文公告晚更新。

官方資料:S03、S05、S06、S07、S08、S25、S26、S27、S28、S29、S30。

進口資格與基本流程

Q01 外國一般食品進口泰國,通常需要完成哪些程序?

答:可依下列順序規劃,部分準備工作可同時進行:

  1. 產品預審:確認食品分類、完整配方、添加物、製程、包材,以及來源國或品類限制。
  2. 進口商資格:確定泰國進口主體,備妥進口及儲存場所,申請食品進口許可;申請表為อ.6(Orr.6),許可為อ.7(Orr.7)。
  3. 產品程序:依分類取得食品序號,或為適用的第四類一般食品建立虛擬號碼資料。
  4. 出貨準備:備妥製造系統證明、適用檢驗/衛生證明、泰文標籤,以及動植物或水產的事前輸入許可。
  5. 逐批輸入:辦理LPI、海關申報及FDA口岸檢查;有檢疫要求者一併完成。
  6. 上市管理:確認可銷售狀態,管理倉儲、配送、批次流向、客訴及回收。

實務建議:先確認分類與製造廠文件,再排定商業出貨。
商品在國外能合法販售,並不代表已滿足泰國的進口要求。

官方資料:S01、S03、S05。

Q02 外國公司一定要在泰國設立子公司嗎?公司設立後就能直接進口嗎?

答:不一定要自行設立子公司。可以由具資格的泰國進口商進口及銷售,也可以在完成公司及外資經營資格安排後,由自有泰國公司承擔進口責任。

Thai
FDA要求進口主體具有商業登記及泰國營業場所,並取得食品進口許可。公司登記、外資經營資格及FDA食品許可,是不同程序。
境外公司不能只指定報關行,就視為已具備食品進口商資格。

如由外資持有的泰國公司或外國公司分支自行批發、零售,須另查《外國人經營法》是否要求Foreign
Business
License/Certificate,或符合特定法定例外。不能概括認為食品貿易公司均可直接100%外資經營。

實務建議:與代理進口商簽約時,約定食品序號申請主體、配方資料使用、品牌與商標、法規文件保管、客訴回收及終止合作後的轉換安排。選擇自有公司,則應把外資資格與FDA申請放入同一時程表。

官方資料:S01、S03、S08。

Q03 所有一般食品都須先取得泰國FDA食品序號嗎?

答:不是全部相同。泰國按管理需要分為四類,普通飲食商品也可能落在前三類。

泰國分類 主要產品程序 規劃重點
第一類:特別管制食品(Specifically controlled food) 依品類辦理較完整的產品/配方登記及審查 不能與一般簡化程序混用
第二類:訂有品質或標準的食品(Food with quality or standard
requirements)
依品類辦理產品申請並取得食品序號 茶、咖啡、巧克力及許多飲料屬此類
第三類:須標示的食品(Food with labeling requirements) 依品類辦理產品程序並取得食品序號 包括多種即食、即烹食品、麵包及糖果等
第四類:一般食品(General food) 原則上不強制於進口前取得食品序號;適用虛擬號碼程序 常見於部分食品原料、糖、香辛料等,但須排除前三類及專門規定

食品序號(เลขสารบบอาหาร,常稱FDA
number)與進口商的Orr.7許可不同;虛擬號碼(Virtual
Number)亦不能當成食品序號印在包裝上,或用來宣稱FDA認證功效。

第四類食品若選擇申請食品序號,應遵守相應標示規則。

分類須按配方、用途、製程及包裝判斷。相同原料製成飲料、即食食品或罐藏產品後,可能適用不同公告;例如密封容器食品及飲料亦須核對2026年的第469號、第473號等當期公告。

官方資料:S02、S07、S31、S32。

成分合法性與食品安全

Q04 開始成分審查前,應向國外製造商取得哪些資料?

答:建議先建立每一產品的技術主檔,包括:

  • 完整配方及比例、複合原料展開、添加物名稱/INS編碼、用途與含量。
  • 原料來源、製造流程、殺菌或發酵條件、成品規格及保存期限依據。
  • 製造廠名稱、實際地址、製造系統證書及其認證範圍、效期。
  • 食品接觸包材、原包裝標籤、泰國預定食用方式及宣稱。
  • 過敏原、交叉接觸資訊及可對應產品或批次的COA。

植物原料應交代學名、使用部位及萃取溶劑;動物原料應交代物種及來源;發酵原料應交代菌株及是否使用基因改造技術。不能只提供零售標籤上的簡略成分表。

以上屬預審資料清單,正式送件的必備文件仍按申請類型及產品要求判斷,並非每項資料均須每批重送。

官方資料:S06、S10、S12、S13。

Q05 產品含有受到限制的原料,是否一定不能進口?

答:須分辨「禁止使用」「附條件准用」與「尚須確認分類或安全性」三種情況。

例如泰國第388號公告禁止部分氫化油及以其為成分的食品;第391號公告另列若干禁止物質,包括溴化植物油、硼砂及溴酸鉀等。不能只看營養標籤寫有「反式脂肪0克」,就判定沒有使用部分氫化油。
應核對原料及油脂製程,並備妥適用的製造商證明。

對附條件允許的原料,須確認食品類別、用量、來源、純度、使用部位及必要警語;植物本體、萃取物與高純度單一成分,不能視為相同原料。涉及藥品、草藥產品或其他管制成分時,須先釐清分類。

官方資料:S05、S09、S13。

Q06 在泰國某份清單查不到成分,是否就代表禁止或允許?

答:兩種結論都不能直接成立。應先確認該清單管理的是食品添加物、普通食材、新型食品、基因改造來源,或特定產品准用原料。

未列於添加物資料庫的普通食材,不當然禁止;反過來,查不到禁止名稱,也不足以證明可以使用。泰國另設新型食品及「不屬新型食品、但FDA尚未准許」食品的安全性評估文件途徑。

實務建議:把原料身分、製程、食用歷史、規格及預定用途整理完整,必要時透過Thai
FDA諮詢或申請確認。即使同名原料已有許可紀錄,仍應比對是否涵蓋自己的來源、製程、規格及用途。

官方資料:S11、S13、S33。

Q07 新型食品、精密發酵或基因改造來源成分,應如何處理?

答:須先確認適用制度,不能只因最終產品與天然成分相同,或在國外已獲准,就按一般食材輸入。

泰國第376號公告的Novel
food,涵蓋有可靠證據顯示顯著人類食用歷史不足15年的食品/成分,以及因新製程使成分或結構出現重大變化、影響營養、代謝或不良物質含量的食品等。屬適用範圍者,須完成安全性評估,並依規定取得FDA同意及使用前標籤核准。該公告另將食品添加物及適用基因改造技術食品排除,須走其對應制度。

第431號公告則管理基因改造生物及其衍生食品,包括由基因改造微生物製得、作為食品成分或添加物等的產品。須確認已列入適用准許清單、已完成所需評估,或有其他明確適用條件;標示另查第432號公告。

實務建議:精密發酵產品先提供宿主菌株、基因改造資訊、目標蛋白、純化、殘留DNA/活菌及安全資料,請FDA確認路徑。成品不含活菌,不能單獨作為免除第431號要求的理由。

官方資料:S10、S11、S12、S34。

Q08 國外准用的食品添加物,可以直接在泰國使用嗎?

答:不能直接沿用。應核對泰國准用名稱、食品分類、技術用途、使用上限、規格及附帶條件;E-number、INS或國外許可可協助辨識,不能取代泰國法規。

查核須同時看第281號等品質規格公告、使用條件系列公告,以及特定食品自身的規定。使用條件系列已有第468號公告修正,自2025年12月12日生效,不能只使用早期附表。泰國FDA亦設食品添加物資料庫供查詢。

「天然來源」不等於不受管理。複合原料帶入、加工助劑、香料及酵素,應按實際功能及適用規則判斷;免標示條件與准許使用條件也不是同一件事。

官方資料:S07、S13。

Q09 泰國農藥殘留是否一律採零容許?

答:不是。現行第460號公告自2025年7月22日生效,已取代第387、393、419及449號相關公告。主要判斷順序如下:

  1. 先排除附表一所列不得檢出的第四類危害物質。
  2. 查附表二的個別最大殘留限量(MRL);未列者,依公告順序查Codex
    MRL及ASEAN MRL。
  3. 均無相應MRL時,植物及動物農產品原則適用0.01
    mg/kg
    預設限量,但附表三另訂的預設限量優先。
  4. 環境殘留(EMRL)及加工食品另有規則,不能只套用上述單一數字。

應同時確認作物、檢測部位、殘留物定義及方法。濃縮、乾燥等加工可能使數值改變,須依公告處理並保留原料符合性證據。

官方資料:S14、S15。

Q10 肉、乳、蛋或水產食品的動物用藥殘留,應如何判斷?

答:應按藥物、指標殘留物、動物種類、食用部位及產品類別,核對第303號等適用公告及其分析規則。

泰國對若干化學物質及β-agonist類另有第268、299及269號規定。不能把農藥殘留的0.01
mg/kg預設值,直接套用成所有動物用藥的允許值;也不能因輸出國准用某藥物,就認為泰國必然接受相同殘留。

檢驗合格後,仍須另外確認DLD或DOF的產品准入、來源國、工廠及證明要求。

官方資料:S15、S27、S28。

Q11 有COA或國外檢驗合格報告,是否就可以進口?

答:不夠。COA只能證明所測樣品在特定項目及方法下的結果,不能取代配方合法性、製造系統證明、產品程序、進口許可或檢疫。

應按泰國對該產品的要求建立檢驗表,核對批次、取樣方式、檢測項目、方法、定量/檢出極限及判定標準。除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外,可能涉及重金屬、黴菌毒素、其他污染物及致病微生物;主要一般規範包括第414及416號公告,另須配合品類標準。

實務建議:先確認泰國適用項目,再委託檢驗。
國外報告是否可供特定申請或邊境查驗使用,應按該程序對實驗室及報告的要求確認,不能預設有COA即可免驗。

官方資料:S05、S14、S15、S16、S17。

來源、保存及包裝要求

Q12 來源國及國外製造廠,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答:食品安全要求之外,國外製造系統證明是泰國進口的重要前置資料。適用GMP
420或特定生鮮蔬果GMP
386者,應提供達到相當或不低於泰國要求的製造系統證明;證書範圍須涵蓋實際進口食品。

FDA於2024年11月27日發布的相關證明規則,已取代2021年版本。應核對製造場所名稱、地址、產品範圍、效期或認證狀態,以及發證機構資格。影本、電子證明、可於指定資料庫驗證的證書及非泰文/英文文件,各有驗證或翻譯條件,並非所有證書都一律須公證。

涉及畜產品時,還可能要求來源國及國外工廠取得DLD准入資格;牛海綿狀腦病(BSE)風險產品及其他指定風險食品亦有專門條件。更換工廠或來源國時,應重新確認。

實務建議:先收取完整製造廠證書,確認可接受性後,再投入產品申請及包裝印製。單有公司ISO證書或自由銷售證明,不當然等於符合進口食品GMP要求。

官方資料:S05、S06、S27、S35。

Q13 常溫、冷藏及冷凍食品的進口安排,有哪些差異?

答:均須按產品分類完成適用程序,差別主要在產品標準、場所設備、保存與運輸控制。

泰國進口商應在許可載明的儲存場所存放食品,維持清潔、通風及足夠的保存設備,並適當區隔食品。更換倉庫、增設場所或改變保存條件,應依FDA程序辦理,不宜以物流業者有倉庫就視為許可內容已涵蓋。

實務建議:冷藏、冷凍產品應把抵港待驗、取樣、內陸配送及可能延誤納入冷鏈安排,保留溫度及異常處理紀錄;常溫產品也應評估高溫、濕度及包裝完整性。泰國適用標籤所載到期/應食用期限須支持預定銷售期間,不能只按國外對「best
before」的理解處理逾期販售。

官方資料:S03、S04、S19。

Q14 食品包裝材料也需要審查嗎?

答:需要。泰國對食品容器及塑膠食品包裝分別設有第92號、第435號等規定,須按食品接觸材質及實際使用條件核對。

建議向供應商取得接觸層材質、添加物資訊、使用溫度、接觸時間及適用食品類型,並依要求提供遷移或其他符合性資料。熱充填、微波加熱、油脂性或酸性食品,不宜直接共用不相符條件的檢測報告。

再生塑膠及尚未涵蓋的材質/用途,可能涉及額外安全或製程評估。符合歐盟或美國規定的聲明可協助預審,仍須確認泰國接受的標準及證據。

官方資料:S18。

Q15 每種食品都需要自由銷售證明或官方衛生證明嗎?

答:不能將兩者一律列為所有食品、每批進口的固定必要文件。應按產品申請、製造廠證明、邊境檢查及檢疫分別確認。

文件 主要證明事項 不能取代的事項
製造系統證明/GMP等證書 特定工廠及範圍的生產衛生管理 批次檢驗、產品核准或檢疫證明
COA 所測樣品/批次的檢驗結果 成分准用、製造廠資格及完整進口程序
自由銷售證明(CFS) 依發證內容證明產品在來源地的銷售狀態 泰國FDA產品程序或當地准用判定
官方衛生/獸醫證明、植物檢疫證明 指定產品、來源及批次的衛生或檢疫條件 其他機關的許可或海關申報
原產地證明 證明適用原產地規則,例如申請優惠關稅 食品安全與衛生合格

畜產品等須依指定格式及來源國政府機關簽發條件辦理,不能任意以商會證明或一般檢驗報告代替。

官方資料:S05、S06、S25、S27、S29。

泰文標示與廣告宣稱

Q16 進口食品的泰文標籤通常須包含哪些內容?

答:零售預包裝食品原則上須有符合第450號公告及品類規定的泰文標示,通常核對:食品名稱、適用食品序號、泰國進口商名稱與地址、國外製造商名稱及國家、淨含量、主要成分及所需比例、添加物、過敏原、日期、保存/食用方法及必要警語。

過敏原須依泰國名單及例外處理,範圍包括含麩質穀物、甲殼類、蛋、魚、花生、大豆、乳、樹堅果、達規定濃度的亞硫酸鹽,以及貝類、魷魚及其製品。第450號公告於2024年7月19日生效,其兩年標籤過渡期至本頁查核時已結束。

營養標示與GDA須另外判斷。
營養標示依第445及467號等公告;須顯示GDA的品類,另核對第394、446及466號等規則。GDA在包裝正面呈現熱量、糖、脂肪與鈉等資訊,不能以國外Nutrition
Facts格式直接代替。

符合條件、供食品製造使用的原料,可能適用英文標籤及隨貨銷售文件的特別規則;不能把該例外套用到一般零售成品。若規劃在泰國貼附標籤,應事前確認口岸及後續處理條件,上市前完成合規標示。

官方資料:S19、S20、S21、S22。

Q17 國外包裝、網站或社群的健康宣稱,可以直接翻譯使用嗎?

答:不能直接沿用,應分別審查標籤與廣告。

泰國第447號公告管理標籤上的營養素功能、其他功能及降低疾病風險宣稱。須符合准用文句、營養組成、食用量、科學證據及必要附帶說明;未涵蓋的宣稱須依規定評估並取得FDA核准。「降低疾病風險」也不等於可以宣稱治療、緩解、治癒或預防疾病。

此外,食品法第41條對為商業目的宣傳食品效益、品質或功效的廣告,設有事前審查許可要求。網站、社群貼文、影片及商業推薦內容,也須按實質內容判斷;食品序號或標籤符合規定,不等於廣告已獲許可。

實務建議:首次上市先以有依據的品名、風味、原料及食用方式製作文案;涉及功能、比較或健康訴求時,再逐句核對標示及廣告要求。

官方資料:S23、S24、S32。

逐批申報、邊境檢查與檢疫

Q18 逐批LPI及報關何時辦理?需要哪些文件?

答:先完成進口商許可及適用產品資料,再於每次商業進口辦理License
per
Invoice(LPI)。LPI是連結該批進口產品與許可資料的程序,並非一次取得後永久適用所有貨物。

進口商應事先啟用FDA相關系統與NSW權限,核對食品序號/虛擬號碼及產品資料。依FDA口岸指引,辦妥LPI後,安排授權、海關申報,並向進口口岸提出貨物與文件供檢查。

常見資料包括進口報單、Invoice、提單/空運提單、LPI、產品樣品或實物,以及適用的製造系統證明、風險產品證明及檢疫文件。裝箱單、保險與原產地證明等另按海關及運輸需要準備。

關稅依HS分類、原產地及優惠資格判定,進口稅費亦須按產品與當期規則核算。食品序號、LPI、檢疫及海關申報各有功能,不可互相取代。

官方資料:S01、S05、S29、S31。

Q19 每批食品進口,都一定會被抽樣送驗嗎?

答:不能一概而論。每批須完成適用進口程序,實際檢查則依產品、來源、風險、監測計畫及主管機關指示決定。

FDA口岸可能核對文件、產品、標籤、製造廠證明及必要樣品;其官方指引另列健康產品抽樣計畫及進口生鮮蔬果農藥殘留監測措施。受加強監測或特別要求的貨品,不宜用過往正常通關經驗推定本批也可直接放行。

實務建議:出貨前確認該產品及供應商是否有新增檢查要求,並預留檢驗、冷鏈與待驗倉儲時間。若收到扣留或限制流通指示,應按該批書面條件處理。

官方資料:S05、S36。

Q20 有FDA食品序號、LPI或海關放行,就可以立即銷售嗎?

答:須把各程序分開確認:

已完成事項 代表的主要功能 仍須確認
Orr.7進口許可 進口商與其場所的許可資格 適用產品程序及逐批輸入要求
食品序號或虛擬號碼資料 對應產品管理程序 本批LPI、口岸查驗及其他許可
LPI 本批發票及產品的進口資料申報 口岸、檢疫及海關實際處理結果
海關放行 海關程序達到放行條件 是否仍有其他機關扣留、限制流通或未完成的上市要求

只有在適用許可、邊境要求、標籤、保存及其他銷售條件均已完成時,才能安排合法銷售。食品序號也不能解釋為政府保證所有廣告功效。

官方資料:S03、S05、S19、S24、S27、S29。

Q21 通過FDA程序後,是否就不需要動植物及水產檢疫?

答:仍須按品類判斷。FDA食品管理與農業、畜牧及水產輸入制度可同時適用。

產品或原料 主管機關及主要查核事項
植物、蔬果、種子及相關植物產品 DOA:物種、來源國、加工程度、植物檢疫分類、必要事前許可及植物檢疫證明
肉、蛋、乳等受管制畜產品 DLD:品類涵蓋範圍、來源國及工廠准入、輸入條件、官方獸醫/衛生證明與檢疫
水產動物及其產品 DOF:輸入許可、物種、來源合法性、適用健康或檢疫文件

即使是調理包、湯粉或複方調味料,也應檢查是否含受管制動物或植物原料。不能只因產品經加工、含量低,或食品序號已取得,就自行排除其他機關要求。

官方資料:S25、S26、S27、S28。

Q22 能否用個人自用、小包裹、跨境電商或免費樣品方式先試賣?

答:不能把供商業銷售的食品,以個人自用名義輸入後再販售。小量、快遞、郵寄或透過網路接單,本身不構成商業食品進口的全面豁免。

真正供個人食用、產品登記樣品、採購評估、展示或研究者,可能有各自程序。例如用於配方登記或評估訂購的樣品涉及Orr.16;某些其他用途涉及Orr.12臨時輸入程序,應依實際用途及條件確認。

免費提供不必然等於自用。
展覽試吃、贈品、促銷樣品及供營業使用的原料,應在出貨前說明用途並確認相應許可;以非銷售用途輸入的貨物,不應擅自轉作一般零售庫存。

官方資料:S01、S32。

上市後管理與專案規劃

Q23 食品進口上市後,還有哪些持續管理事項?

答:應持續管理進口許可效期、許可場所與保存條件、產品核准或登錄內容、標示、廣告及各批進口資料。Thai
FDA進口場所指引列明許可每三年續辦,申請人仍應以實際許可記載期限安排續期。

新增或搬遷倉庫、更改保存條件、製造廠、配方或已核准內容時,應先判斷是否須辦理變更或重新申請,不能僅修改商業文件。

實務建議:建立供應商、批號、數量、入庫、客戶流向、客訴及異常處理紀錄;把製造廠證書、許可與標籤版本納入定期檢查。發現安全或標示問題時,及時停止受影響批次出貨,評估回收及通知主管機關等適用措施。

公司若另在泰國分裝、加工或製造,還須另查生產場所許可及GMP要求,不能只依進口許可營運。

官方資料:S03、S04、S30、S32。

Q24 申請時間、政府規費及通關成本,如何估算?

答:應把進口商許可、產品程序及逐批通關分開估算。Thai
FDA進口場所官方說明列示:

項目 官方列示基準 解讀方式
Orr.6進口許可申請費 THB 5,000 申請階段費用
Orr.7許可規費 THB 15,000 核准後繳納
進口場所申請處理時間 符合既定規則及條件者15個工作日;非屬該情形者45個工作日 是該類申請的處理基準,須按案件與當期手冊確認;不是整個產品上市或通關的保證時間
許可續期 官方指引列為每三年 依實際許可期限及續期程序辦理

上述兩項初次申請規費合計THB
20,000,不是每項食品或每批貨物的全包費用,也不包含公司設立及外資經營資格安排。

另應分列:產品登記/食品序號程序、配方及泰文標示審查、檢驗、安全性評估、證書與翻譯、適用廣告許可、檢疫、報關、稅費、運輸、倉儲及顧問服務。第四類食品與須新型食品安全評估的產品,準備工作可能差異很大。

實務建議:以完整配方、工廠證書及確定的進口模式作為估時報價起點;對外承諾上架日期前,先完成關鍵前置項目的確認。

官方資料:S03、S04、S10、S23、S29。

Q25 企業規劃食品進入泰國市場時,最適合先做什麼?

答:建議先完成產品及進口模式預審,再決定大量印刷、量產及出貨。
最先提供完整配方、製程、來源國、國外工廠證書、包材、現有標籤,以及泰國預定銷售通路與宣稱。

預審成果應至少回答:

  1. 產品在泰國的分類及是否須食品序號或虛擬號碼。
  2. 配方、添加物及製程是否合法,是否涉及額外安全性評估。
  3. 製造廠證書是否符合要求,來源國及品類是否另須准入/檢疫。
  4. 泰文標籤、營養資訊、GDA及廣告文案需作哪些調整。
  5. 由誰持有許可、辦理LPI、保管文件及承擔回收責任。
  6. 首批進口的文件、政府程序、費用與時程關鍵點。

對於以少量產品測試市場的企業,合作進口商可減少自行建置進口主體的工作;若需長期掌握品牌、通路及法規資料,則值得評估自有泰國公司,但須把外資經營資格與持續管理成本一併納入。這是商業規劃建議,應依實際產品及營運模式選擇。

如需規劃食品進口泰國,歡迎與永輝泰國聯繫,提供產品資料及預定銷售模式,以便討論所需工作與專業分工。

官方資料:S01、S03、S06、S08、S32。

首批商業進口文件清單

以下區分前置建檔與依產品/批次提供的文件;不得將全部項目視為每批通用的固定附件。

資料或文件 主要目的 適用方式
公司/商業登記、申請人及授權文件 進口主體及系統權限 初次申請及變更時按當期清單
進口及儲存場所資料、配置與保存設備 Orr.6申請及場所審查 依Orr.6官方清單及實際場所
Orr.7食品進口許可 證明進口商許可資格 商業進口前取得並維持有效
完整配方、複合原料展開、製程、規格 分類與成分預審/產品申請 每項產品建立主檔;正式附件依程序
食品序號或虛擬號碼資料 產品管理與LPI連結 依產品分類選用,不能互相冒用
國外製造系統證書及必要驗證/翻譯 證明GMP 420或386等符合性 依適用範圍、工廠及證書規則
泰文標籤、過敏原及營養/GDA資料 泰國上市標示 零售及業務用原料分別判斷
包材材質及符合性資料 食品接觸包裝預審 依材質、溫度、接觸及再生條件
COA及其他檢測報告 品類標準、安全及口岸要求 依適用項目、批次及監測要求
CFS或其他來源地文件 特定申請/產品資料 依清單提供,不概括視為每批必備
動植物/水產許可及官方衛生、檢疫證明 指定產品准入 依物種、來源國、工廠及批次
部分氫化油等指定風險聲明/證明 回應特定食品輸入要求 依產品風險及公告
Invoice、Packing List、B/L或AWB等 商業文件及海關作業 依運輸方式及海關要求
原產地證明 原產地及優惠關稅 有適用優惠或指定要求時
LPI及海關進口報單 逐批申報 每次商業進口按規定辦理
適用廣告許可及核准內容 商業宣傳 依廣告實質內容及投放安排

官方資料:S04、S05、S06、S19、S24、S27、S29、S31。

官方來源與延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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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屬一般進口規劃資訊;未取得個別產品完整配方、製程及來源資料前,不構成該產品已獲准輸入的結論。

S01|Thai FDA食品進口指引(Food Importation)

S02|Thai FDA食品分類說明

S03|Thai FDA進口場所許可指引

S04|Thai FDA進口場所申請手冊與清單

S05|Thai FDA口岸:商業食品進口步驟

S06|FDA製造系統證明公告(2024年11月27日)

S07|Thai FDA衛生部公告及生效狀態索引

S08|Foreign Business Act B.E.2542(BOI刊載譯本)

S09|Thai FDA禁止製造、進口或銷售食品法規索引

S10|第376號公告:Novel food

S11|Thai FDA新型食品及安全評估專區

S12|第431號公告:基因改造來源食品

S13|Thai FDA食品添加物法規及資料庫入口

S14|第460號公告:食品農藥殘留

S15|Thai FDA農藥與動物用藥殘留法規索引

S16|Thai FDA食品污染物法規索引

S17|Thai FDA致病微生物法規索引

S18|Thai FDA食品接觸容器法規專區

S19|第450號公告:預包裝食品標示

S20|Thai FDA食品及營養標示法規索引

S21|第467號公告:營養標示修正

S22|第466號公告:GDA標示修正

S23|第447號公告:食品標籤健康宣稱

S24|Thai FDA:產品評論與廣告法律說明

S25|DOA:植物及植物產品輸入、過境公告

S26|DOA National Single Window

S27|DLD:動物及畜產品輸入程序

S28|DOF:水產動物及產品輸入程序、許可手冊

S29|Thai Customs:進口通關程序及文件

S30|Food Act B.E.2522官方法規索引

S31|Thai FDA虛擬號碼系統指引

S32|Thai FDA食品許可申請步驟

S33|Thai FDA安全評估申請手冊

S34|Thai FDA基因改造來源食品法規專區

S35|Thai FDA進口食品GMP專區

S36|Thai FDA進口生鮮蔬果監測措施專區

永輝中國 · 一般食品進口法規指南 · 202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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