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匯回台灣DTA零扣繳稅率申請服務
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服務,泰國公司支付費用給台灣母公司的零扣繳稅率申請。當泰國公司(作爲付款人)向台灣母公司(收款 人)支付服務費時,由於泰國與臺灣簽訂了 DTA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而且在台灣母公司在泰國沒有常設機構(non-PE) ,我們將根據 DTA 提供零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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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與台灣的稅收協定
Tw-Q-10:
台灣母公司在泰國是否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Tw-A-10:
是的.
台灣與泰國有 DTA, 如果台灣法律居民公司沒有 PE (常設機構), 將被視為 “非泰國國內來源收入”.
這意味着泰國將征收零税.
但是, 台灣法律居民公司仍需要向泰國稅務局提交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准.
Tw-Q-20:
台灣母公司在泰國設立了泰國子公司, 台灣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務收入能否申請零稅率?
Tw-A-20:
根據 DTA 第 5 条第 7 项,泰國子公司不会被視為台灣母公司的 PE 作為投資者,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着如果泰國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台灣母公司其簽訂的服務和同向台灣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台灣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税。
至於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將涉及泰國稅務局的TP(轉讓定價)判斷。
Tw-Q-30
泰國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Tw-A-30
以下是需要發送給稅務局的相關文件。
*PND 54 form and receipt.
*付款證明。
*無 PE 聲明信
*居住國稅務機關頒發的居住證。
*相關發票和收據以及與泰國機構簽訂的經納稅人認證的合同。
*描述有關泰國組織的使用和服務的詳細信息。
Tw-Q-40
台灣母公司有泰國來源所得的各項所得扣繳稅率為何?
Tw-A-40:
台灣與泰國有DTA,如果您在泰國擁有PE(常設機構),您的收入將被視為泰國國內來源的收入。
至於征收税率,請注意:
如果泰國税率 > DTA 税率,則採用 DTA 税率;如果泰國税率 < DTA 税率,則採用泰國税率。
如果適用 DTA,台灣和泰國之間的 DTA 稅率如下:
No. | 付款類型 | DTA 稅率 | 泰國稅率 | 適用稅率 |
1 | 營業利潤 (有 PE) | 10% | 10% | 10% |
2 | 股息 | 15% | 10% | 10% |
3 | 利息 (貨款) | 15% | 15% | 15% |
4 | 版稅費用 | 10% | 15% | 10% |
5 | 技術服務 | 0% | 15% | 0% |
6 | 專業服務 (個人) | 0% | 15% | 0% |
*如果國內法稅率低於協定稅率, 則可能適用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 而不適用協定稅率.
Tw-Q-50
當台灣稅務居民有泰國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Tw-A-50:
以下是需要發送給稅務局的相關文件。
*PND 54 form and receipt.
*付款證明。
*居住國稅務機關頒發的居住證。
*相關發票和收據以及與泰國機構簽訂的經納稅人認證的合同。
*描述有關泰國組織的使用和服務的詳細信息。
泰國與台灣税收协定概要
泰國駐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締結並簽署了《關於所得稅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DTA),19 2012 年 12 月,一般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常設機構
第五條 常設機構(PE)是指固定的營業場所,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管理場所
*分店
*辦公室
*工廠
*工作坊
*提供服務,包括通過員工或其他人員提供的累計超過 6 個月的諮詢服務。
預扣稅
No. | 付款類型 | DTA 稅率 | DTA文章 | 泰國稅率 | 適用稅率 |
1 | 營業利潤 (無PE) | 0% | Article 7 | 0% | 0% |
2 | 營業利潤 (有 PE) | 10% | Article 7 | 10% | 10% |
3 | 股息 | 5%/10% | Article 10 | 10% | 5%/10% |
4 | 利息 (貨款) | 15% | Article 11 | 15% | 15% |
5 | 版稅費用 | 10% | Article 12 | 15% | 10% |
6 | 技術服務 | 0% | Article 7 | 15% | 0% |
7 | 專業服務 (個人) | 0% | Article 14 | 15% | 0% |
*泰國與台灣之間的DTA第7條解釋說,泰國不得對台灣公司的營業利潤徵稅,除非該利潤歸屬於位於相關領土的常設機構。
*第十條 泰國居民企業支付給台灣居民企業的股息,如果台灣企業直接持有泰國企業至少25% 的資本,則徵收的稅款不得超過5%。在其他情況下,徵收的稅款不得超過 10%。
*第十一 條規定,利息的受益所有人為非居民的,應在利息產生的領土內按不超過利息總額的 15% 的稅率徵稅。
*第十二條 解釋版稅費用,是指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使用、使用權、著作權、工業、商業、科學經驗信息的支付。
*提供的技術服務包含在商業利潤文章中。泰國公司不得為台灣企業提供的技術服務納稅,除非它歸屬於 PE。以獨立身份提供的技術服務應包含在第 14 條(見專業服務)中。
*專業服務被定義為包括獨立的職業,例如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和會計師。除非台灣居民有固定基地進行活動,否則泰國不得向台灣居民繳納稅款。
消除雙重徵稅
DTA 第 22 條規定,通過允許向本國居民領土提供稅收抵免,應消除雙重徵稅。應從該居民在首先提及的領土上徵收的稅款中抵免。但是,抵免金額不得超過首述領土內的稅收金額。
信息交流
第 25 條規定,領土主管當局應交換與本協定規定有關的此類信息(包括文件或文件的核證副本)。
海外匯回台灣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各國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1年10月摘要。
隨著時間推移,法規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選擇。
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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